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液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配备常规检验仪器、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定氮装置、粗脂肪提取装置;
生产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还应当在液态宠物配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恒温干燥箱﹑高温炉﹑真空泵及抽滤装置、高压灭菌锅、培养箱、显微镜和样品制备设备;
生产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还应当在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硬度测定仪、容重测定仪、水分活度测定仪、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至少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留样观察室;生产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和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还应当设立微生物检验室。各功能室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同时开展高温或者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品架﹔
5.微生物检验室具有符合要求的准备间、缓冲间、无菌间和超净工作台。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配备常规检验仪器、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生产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还应当在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和样品制备设备﹔
生产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还应当在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标准筛。
(二)产品中添加维生素的,配备具有紫外检测器的高效液相色谱仪;产品中添加微量元素的,配备具有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元素灯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产品中添加氨基酸、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配备满足添加成分检测要求的检验仪器。
(三)检验化验室至少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各功能室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或者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者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分室存放;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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