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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市修订《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及时移出产能调控场名单
时间:2026-6-30 9:46:01 浏览:3037次

上海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精神和工作要求,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要求,推动我市生猪产能调控进一步转向供需精准适配、产业平稳发展,现修订完善我市实施方案。

一、调整能繁母猪存栏量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的通知》(农牧便函〔2026〕357号),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8万头,规模猪场保有量为90个。 以2025年末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含域外农场)为基数,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各相关区和光明食品集团(域外农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及规模猪场保有量。

二、合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水平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根据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上海市畜牧兽医管理系统等监测数据得出。按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并考虑异常情况,分类采取调控措施。

(一)绿色区域: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3%区间(含92%和103%)。以市场调节为主,原则上不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二)黄色区域: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和103%—106%区间(含88%和106%)。以预警和引导为主,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推动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加强监测预警和发布,强化监测调度,多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启动产能调整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根据具体情形,合理把握能繁母猪补栏、低产母猪淘汰节奏,及时恢复或调减产能。市农业农村委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区或有关单位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三)红色区域: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时,可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时,全面强化各项产能调减措施,督促指导生猪产能调控场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暂缓补栏能繁母猪。

(四)其他异常情况: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间,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仔猪销售价格、生猪存栏量或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正常保有量出现异常变化等情况时,各区要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实施临时性政策措施。

三、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各区、光明食品集团(域外农场)要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数量相对稳定。规模猪场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家级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名单。其中,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对年设计出栏0.1万—1万头的规模猪场和原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纳入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市农业农村委于每年1月底前更新上一年度调控场名单,对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的,及时移出产能调控场名单。产能调控场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各区不得违法拆除规模猪场,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区应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四、强化监测预警引导服务

市农业农村委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区、有关单位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区要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形势会商,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引导养殖场科学安排生产节奏。注重逆周期调节,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在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价格急跌。挖掘地方特色资源优势,提升加工能力,加强产业韧性。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五、严格落实疫病防控要求

落实动物防疫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等三方责任。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实行闭环管理,及时堵塞漏洞。扎实推进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猪病防控,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始终保持对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的监管,严格落实监测排查、产地及屠宰检疫、生猪调运等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打击违规开证、私屠滥宰、饲喂泔水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养殖场建设重点猪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和净化场。

六、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支持

各区要按照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实施生猪、能繁母猪、仔猪和生猪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健全稳定我市生猪产能的长效机制。按照上海市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时,适时启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用于恢复生猪生产。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投放,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各区可结合实际出台调控生猪产能的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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