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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开展为期60天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
来源:农业农村部 时间:2020-4-2 9:36:47 浏览:5445次
   农业农村部日前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自即日起至6月1日,集中开展为期60天左右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
   《通知》指出,加强场户管理,严把饲养“源头”关。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推动落实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包场包户等方式,将生猪养殖场户防疫监督、疫情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实行监督人员网格化管理。落实生猪养殖场基本信息备案制度,实现规模猪场全覆盖。对于生猪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均价的养殖场户,要列入重点监控,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严防染疫生猪调出。
   《通知》明确,加强产地检疫,严把生猪出栏关。加强产地检疫申报管理,督促养殖场户等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时限提前申报检疫;督促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凭养殖场户委托书代为申报检疫。
   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科学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工作。规范产地检疫证明领取、使用和管理,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称,加强调运环节监管,严把流通运输关。各地要以县域为主,安排专人分兵把守当地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协调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查调入调出生猪和运猪车辆,建立查验台账。
   发现“三无”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的,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隔离观察15天;出现生猪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要坚决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对违规经营主体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建立生猪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运猪车辆取消备案。
   《通知》要求,加强落地监管,严把到达接收关。严格落实生猪跨省调运到达目的地后有关防疫和监管要求。对用于屠宰的生猪,要严格核对产地检疫证明附具信息与实际到场情况是否相符,及时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严防产地检疫证明流失;严格按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对于继续饲养的生猪,要督促落实跨省调运非种用生猪落地24小时报告制度,对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要严格履行跨省调运种猪隔离观察制度,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通知》提到,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把信息对接关。要依托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等信息化平台,逐步探索建立生猪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
   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严把产地检疫出口;在运输环节依托电子出证系统查证验物,做好监督检查痕迹化管理;加快推动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推进将生猪到达信息和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并实时推送给全国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
   《通知》强调,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严把监督执法关。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认真组织核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调出调入生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要密切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协作,加强线索通报和信息会商,对涉及跨省调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加大对经营、运输染疫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一旦发现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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