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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撤销进口冷链熔断机制!
来源:海关总署 时间:2022-7-12 9:06:54 浏览:3776次

  在7月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表示“对输华冷链食品检出阳性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实施暂停进口申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同时,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点明了关于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的最新方针措施。

  从发布的公告来看,“不再实施暂停进口申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不代表对于进口冷链食品的防控放松,而是强化源头管控。加强与出口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沟通磋商,提高会谈级别,增加会议频次,加大远程视频的抽查力度,督促输华食品企业落实安全防护责任,严防输华食品及包装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受到新冠病毒污染。境外主管部门和企业积极配合,主动采取防止和消除污染措施。

  这是由“熔断暂停申报”的结果控制,升级到对于“防范污染措施”的过程考察。对于检测出的进口冷链食品阳性的诱因做进一步考证,由单一的管控,进一步做到科学、精准防控。防范污染措施不合格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仍可能面临海关的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处罚。

  海关总署《公告》的第二条还指出:“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二、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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