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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养小猫咪还得先交“排队金”?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时间:2023-12-12 9:52:29 浏览:3930次

来源:网络

你知道购买小猫咪需要缴纳“排队金”吗?

在宠物猫行业,有些珍贵的赛级、纯正血统特性的猫咪价格不菲,一般需要在“猫舍”购买,为了一只心仪猫咪,买家需要先交上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排队金”提前排队向卖家预订心仪的“宠儿”。

一直想要购买一只纯种猫咪的小王最近就碰上了这样一件烦心事,他向猫舍提出取消购猫计划后,之前支付的高额“排队金”却要不回来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李某经营一家德文猫猫舍,小王挑选了一只中意的小猫,双方经沟通商定,小王向李某预订购买纯种德文猫一只,并预付5000元。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小猫的毛色、性别、价格,并明确约定此前支付的5000元为定金,如果一方违约将适用定金罚则。

此后,小王表示钱款不足,想取消之前的订单,但提出想重新预定一只德文小猫,暂时先不确定毛色及性别,希望将已支付的钱款转为预选小猫的“排队金”,李某表示同意。

之后,小王因个人原因打算取消在李某处购猫的计划,要求李某退还“排队金”,但李某却拒绝退还。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5000元。

小王:我又没买你的猫,凭啥不让退!

李某:你付的5000元是定金,因为你的原因反悔,定金当然不退!

评 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5000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原被告有不同的理解。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施行后,该条规定的精神仍应继续适用。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定金性质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方可适用定金的相关规则。实践中,对于仅出现“定金”字样、未约定定金罚则条款时应如何认定款项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对此不宜作一刀切的理解,可结合合同条款前后语境以及交易过程、行业习惯等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从而作出判断。

本案中,双方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对于5000元的定金性质和规则适用作出了明确约定,此后,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之前的合同,并另行约定将之前支付的5000元变更为“排队金”。此时,双方并未对5000元款项的性质予以明确,现李某主张该5000元仍系定金,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虽然李某无权对5000元主张定金权利,但考虑到根据猫舍的特殊经营方式,支付“排队金”具有扩大购买者选择权之意,李某要保证小王的优先选猫“特权”,会影响店内宠物猫的其他销售机会和最佳出售期限。现小王违约,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酌情判令李某返还小王2800元。

那么问题来了!!

1.宠物行业该如何规范预售行为?

一是应当进一步完善宠物市场的行业标准,提倡相关经营者应以依法诚信经营为本,保障宠物商品、相关服务的品质。

二是宠物经营者在预售宠物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上明示预售宠物的品种、预订方式与服务承诺等重要事宜,尤其是品质承诺、预先交纳款项的性质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是买卖双方应当订立买卖合同,对宠物品种、品相特性、价款、预付款的性质、宠物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等明确约定,避免争议发生后各执一词。

2.买卖双方收支“排队金”时应注意什么?

买家与卖家在交易过程中,除应以合同的形式对预订的宠物品种、特性予以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外,尤其要重视约定预先支付款项的性质,方能有效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买家如果需要预先交纳一定费用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厘清费用的性质,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履行约定义务,否则可能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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