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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
时间:2025-12-29 9:34:40 浏览:3058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盘活农村资源要素,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2025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要高度重视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工作,聚焦投资价值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设施以及权属清晰的畜禽活体开展抵押融资,逐步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规范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确权登记,建立健全申报、调查、核实、公示等工作流程,推广电子耳标、生物识别等数字化技术应用。科学评估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价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评估机构、人员配备等配套管理制度。

《通知》强调,要完善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登记模式,因地制宜建立抵押物清单名录,鼓励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规范开展登记、查询。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数字化管理平台,赋予抵押资产专属“二维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农业保险+融资”模式,用好信贷市场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与融资对接服务。建立健全信贷风险分担和监测机制,探索创新担保服务路径,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支持通过物联网平台等智能化手段,加强在押资产管理。

《通知》要求,要不断完善抵押物处置机制,探索构建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开展以农业设施为抵押物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拓宽处置变现渠道。加强政策激励和融资配套服务,综合运用货币、信贷等政策,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贷款投放。深入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加强资金激励支持。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总结各地、各金融机构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支持保障制度,确保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决定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机制,推动盘活农村资源要素,引导扩大有效投资,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样化的融资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工作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是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资产,价值开发空间巨大。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有助于盘活农村产权资源,拓宽农村融资抵押物范围,对于提高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突出业务推进重点。各地要围绕《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提出的现代设施建设六个重大工程,聚焦投资价值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设施以及权属清晰的畜禽活体,优先选择在大中城市周边、设施农业集聚区和畜禽养殖大县等地区,引导有较强运营实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大中型农业企业开展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逐步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融资产品服务,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引导撬动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二、规范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确权登记

(三)完善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制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设施确权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确权登记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申报、调查、核实、公示等工作流程,依法对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项目规划和用地符合管理要求、具备一定规模和较高价值的农业设施办理所有权登记备案,制发产权证。

(四)推广畜禽活体差异化确权方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广电子耳标、生物识别等数字化技术应用,根据畜禽活体的不同生物特征,探索赋予畜禽活体电子动态档案、数字身份标识等差异化确权方式,实现确权过程的精准性与可追溯性。

(五)提升确权登记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确权颁证审核窗口,提升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确权登记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确权颁证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

三、科学评估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价值

(六)探索构建价值评估体系。金融机构可借鉴商业地产、土地资产、工业厂房等资产价值评估经验,或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购销合同、往来票据、税费证明、涉农补贴补助以及历史交易平均价格等多维信息,探索通过大数据建模分析,综合采取市价法、成本法或收益法等方式,构建符合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生产使用特点的标准化价值评估体系。

(七)建立价值评估配套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针对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的评估机构资质、人员等配套管理制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和产业政策支撑,加强与各类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为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的合理估值提供有效支撑。

四、完善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登记模式

(八)建立抵押物清单名录。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制定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物推荐清单,因地制宜明确本地区可用于融资抵押的设施类型、生物资产种类、建设规模、生产标准、市场价值范围等。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将清单内符合条件的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纳入抵押物名录。

(九)落实抵押登记公示和贷前审查要求。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对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贷款业务,要深入细致做好贷前尽职调查,鼓励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规范开展登记、查询,准确公示抵押信息,做到押品可查,防止重复抵押。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核发他项权证,抵押凭证仅用于办理与融资相关事项,不作为其他用途依据。

(十)创新资产抵押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数字化管理平台,赋予抵押资产专属“二维码”,逐步实现农业设施“一棚一码”、畜禽活体资产“批次赋码”管理,探索与乡村振兴领域数字一体化平台对接,建立行业指导、金融服务、资产交易多方联动机制,确保抵押资产权属清晰、安全有效。

五、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一)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设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信贷产品。探索供应链金融模式,围绕设施农业龙头企业,为上下游中小农户、合作社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融资等服务。发挥农业保险产品服务纽带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中有效运用农业保险综合情况,探索“农业保险+融资”模式。

(十二)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基于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的中长期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介入设施农业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完善投融资方案和担保结构,优化还本付息方式,保障整个贷款周期内抵押物剩余价值与贷款余额相匹配。用好信贷市场服务平台、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等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与融资对接服务。

(十三)拓展多元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将符合要求的现代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适格租赁物,积极探索银租联动等创新模式。

六、建立健全信贷风险分担和监测机制

(十四)增强风险保障能力。有效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探索创新担保服务路径,推行“担保+产业链”“担保+数字化”等服务模式。完善设施农业和畜禽活体保险政策,创新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覆盖范围,降低经营主体的生产风险。鼓励保险公司科学合理确定在押农业设施和活体畜禽的保险费率。

(十五)加强贷后监测管理。各金融机构要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押品价值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控信贷风险。贷款期间如发现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流转、出售、损毁及贬值等情形,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十六)加强在押资产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在押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资产质量,督促养殖主体提前将已抵押活体畜禽出栏计划等报送金融机构备案。支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物联网平台、电子围栏、生物识别、区块链等智能化手段,提升在押资产精准管控能力。

七、不断完善抵押物处置机制

(十七)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积极探索构建省、市、县、乡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增强区域内的农村资产流动性。鼓励优先在本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拍卖处置。探索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预交易”模式,鼓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与养殖户、金融机构签订流转或交易协议,若发生贷款违约,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可将抵押资产进行拍卖,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十八)拓宽处置变现渠道。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规范开展以农业设施为抵押物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支持有能力的农业投资、农垦等企业以市场化手段开展农业设施抵押资产收储、委托租赁等业务,推动有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资产托底回购机制,加快农业设施流转交易和处置变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围绕核实后的押品信息、评估价值、抵押状态等要素信息建立数据库,提供信息查询、供需对接、交易撮合等综合服务。

八、加强政策激励和融资配套服务

(十九)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综合运用货币、信贷等政策,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贷款投放。对投放力度大、经营效果好、可持续性强的金融机构给予差异化信贷政策支持。

(二十)加强资金激励支持。深入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发生违约的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贷款按照约定分担比例进行补偿。对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贷款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地区,在有关资金项目安排中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

九、强化组织实施和宣传推广

(二十一)完善支持保障制度。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协调推动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调度服务,及时发现解决堵点卡点问题,不断完善支持保障制度,确保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

(二十二)强化宣传示范。各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及时归纳总结各地、各金融机构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有关部门将每年遴选典型模式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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