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畜牧网 > 政策发布
农业农村部宣布《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将于2025年9月1 日正式施行
时间:2025-8-8 10:11:03 浏览:3052次

2025 年 7 月 11 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将于2025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

此前,由于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及备案程序由地方自行制定,存在统计口径不一致的问题,对养殖场的规范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农业农村部经过研究调研、广泛整理经验和意见后,制定了上述《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办法》的核心内容涵盖五个方面:划定备案范围、确定备案管理机构、规范备案的条件与流程、明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要求,以及强化监督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办法》同步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畜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场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一)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二)养殖场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对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拥有两个以上畜禽养殖场的,应当分别备案。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模标准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放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及时补正。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备案后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改变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信息。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不再经营或者不再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其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养殖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注销其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在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存栏量、出栏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符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规模标准且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备案的畜禽养殖场,不需要重新备案。

 
相关信息  
农业农村部宣布《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将于2025年9月1 日正式施行 [2025-8-8]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推出十二项措施 深化“三减一优”提升服务效能 [2025-8-7]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中小规模场户非洲猪瘟防控“八要八不要”》 [2025-7-31]
农业农村部放大招!研究新支持政策,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格局加速成型 [2025-7-30]
好消息!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出台《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九大举措提振牛肉牛奶等产品消费升级|政策前 [2025-7-29]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河北畜牧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河北畜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河北畜牧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311-85282353;电子邮箱:trjg123@163.com。

更多>>

信息速递

河北省蛋禽创新团队石家庄综…

[详细]
凝聚多方合力 保定市畜牧业灾后恢复…
会议日程||2025第四届河北8·18养猪…
聚力科技赋能 共促蛋业协同—2025京…
众志成城 共渡难关 | 利德尔驰援保定…
更多>>

政策发布

农业农村部宣布《畜禽养殖场…

[详细]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推出十二项措…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中小…
农业农村部放大招!研究新支持政策,…
好消息!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出台《促…
关于我们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河北畜牧网 电子邮件:trjg123@163.com 冀ICP备18009867号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1-1613 电话:0311-8528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