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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沙特乳品进口
来源:海关总署 时间:2025-6-6 8:30:20 浏览:3048次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8号

  (关于进口沙特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以下简称沙特农业部)签署的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沙特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允许进口的沙特乳品是指原产于沙特,用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乳粉、牛初乳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浓缩乳、乳清粉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沙特农业部批准或注册,在沙特农业部监督之下于沙特生产,且符合中国和沙特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农场的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

  2.农场过去12个月未因炭疽(anthrax)而受到检疫限制。

  3.奶畜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para 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传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4.农场受沙特农业部监管。

  5.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沙特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沙特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

  (三)沙特农业部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

  (四)生产企业接受沙特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测的同时,还应确保输华乳品符合沙特相关规定以及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根据沙特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沙特农业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沙特、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全部来自沙特。

  (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

  (五)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3.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阿拉伯文或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八、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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