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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黑龙江、江苏两规模场瞒报非瘟疫情,不予以补偿
来源:农业农村部 时间:2019-1-21 10:20:14 浏览:4938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期,黑龙江、江苏两省发生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非洲猪瘟疫情后,农业农村部迅速派出督导组赴两省开展疫情处置指导和疫源追踪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黑龙江省明水县某养殖企业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该企业成立于2016年6月,截至报告疫情时共存栏生猪73654头。经调查,该企业在养殖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管理方和技术人员对管理方式经常有不同意见,技术人员建议的有关免疫、饲养管理等方案常常得不到管理方的认可。二是作为一个投资近7亿元,拥有7.3万余头生猪的养殖场,只有1名2018年11月1日刚入职的驻场兽医;该场生猪台、消毒站等运行不良,场内车辆、人员管控不严,彼此之间相互串舍,一些制度形同虚设。三是各项防疫制度不健全,企业内免疫操作经常“一针多用”“打飞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没有验收就投入使用,还存在故意逃避检疫和监管等情况。

    经调查,该企业在疫情处置上至少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2018年11月22日,该企业驻场兽医发现产房一窝仔猪死亡4头,剖检脾脏变大;经对11月23日—12月5日留存的部分仔猪病料样品进行回溯性检测,结果呈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2018年11月下旬,该企业保育舍也出现病死猪增加的情况;经对11月25日留存的保育猪病料样品进行回溯性检测,结果呈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2018年12月10日以来,该企业育肥舍生猪死亡数量不断增加,12月21日自行委托相关实验室检测,12月25日怀疑是非洲猪瘟,直到12月29日才报告疫情。综合各方面调查和实验室回溯性检测结果判断,该起疫情实际发生于2018年11月中旬甚至更早,病毒主要是通过未经严格消毒的淘汰母猪运转车带入,疫情最早是在母猪舍和保育猪舍发生,之后由于场内运转车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场内来回流动,导致病毒多点污染,疫情快速扩散,进而在12月下旬集中发病。调查中发现,2018年9月份以来,该企业曾发生疑似猪蓝耳病、不明原因水泡性疾病等情况。在上述过程中,该企业均未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二是故意逃避检疫。该企业自2018年10月20日—12月24日期间多批次销售淘汰母猪578头,销售金额81.2246万元,经明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出证系统查询,销售的淘汰母猪均未经检疫。三是拒绝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明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记录,发现2018年9月份该企业存在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江苏省泗阳县某养殖企业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12月,截至报告疫情时共存栏生猪68969头。经调查,该企业在养殖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是车辆管理不严。该企业的种猪场和育肥猪场存在运输仔猪车辆来回流动、共用买菜车辆、场区经理在两个场区和饲养员共餐等现象。二是防疫制度不健全,企业内免疫操作经常“一针多用”。三是篡改养殖数据。

    经调查,该企业在疫情处置上至少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该企业在2018年12月初就出现生猪异常死亡,私自采集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被告知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后,仍未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二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该企业私自篡改养殖数据,不如实提供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等资料。三是故意逃避检疫。2018年9月,该企业将一批淘汰母猪(约数百头)未经检疫销售给生猪经纪人。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吸取教训,严格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四十二条、八十三条对动物疫情报告、申报检疫、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上述情况看,规模养殖企业管理不规范,生物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是疫情发生的重要原因,并存在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故意逃避检疫、拒绝监督检查等涉嫌违法行为。当前,我国正处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将上述有关情况通报到辖区内的所有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办力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各养殖场(户)特别是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积极配合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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