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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将实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来源: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时间:2023-1-29 11:23:13 浏览:12191次

  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同时废止。《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安徽省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鼓励生猪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一体化发展模式,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2021年国务院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控,强化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明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内容变动较大,规定也更为具体。安徽省此前施行的《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诸多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新出台的《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明确,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推行以量化分级、风险评估、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采取示范创建等措施推行标准化屠宰,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和技术条件的改善。健全生猪屠宰疫病防控机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落实瘦肉精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自检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遵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要求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同时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方式,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日前,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2010年11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了《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年来,我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办法》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6月,国务院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格的监管、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控,强化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明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修订内容较多、变动较大,原《管理办法》已与修订后的条例不相适应,有必要抓紧修订。为此,2022年7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调研论证和审查修改,2022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问:《办法》对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了哪些针对性的措施?

  答:生猪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是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关键一环。《办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是明确生猪屠宰各方责任。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是系统工程,需要各方责任主体密切配合、有效衔接、落实责任。《办法》立足于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强化了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主体责任。二是强化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和生猪出厂(场)记录制度,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建设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流向可管控。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完善无害化处理机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屠宰许可证等措施。

  问:《办法》为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包括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统筹涉农资金等方式,支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和标准化屠宰。四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予以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创新举措?

  答:《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采取了一些创新举措,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发展。一是支持产业发展新模式。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推行生猪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发展模式。二是鼓励和支持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应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方式,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生猪屠宰行业协会在政企沟通联络、搭建行业发展平台、促进跨区域开放协作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生猪屠宰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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