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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实施!年出栏500头以下的猪场不能养猪了?《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有哪些关键信号?
时间:2025-8-29 8:36:25 浏览:3039次

距离9月1日《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正式落地只剩最后几天,不少养猪朋友仍有疑问:为啥非要统一备案标准?年出栏500头的门槛卡得严不严?调运监管升级后成本咋控制?

先搞懂:为什么非要 “全国统一备案标准”?

之前不少养殖户吐槽 “各地备案规则不一样,在河南能备案,到河北就不行”,这次统一标准,负责人首先就解释了初衷 ——解决3个“老难题”:疫病防控“漏洞”:过去散养户、小场备案不规范,养殖档案不全,一旦发生疫情,很难快速追溯源头,统一标准后,所有达标场都要建完整的防疫、用药档案,相当于给行业装了 “安全监控”;环保监管“乱”:不同地区对养殖场的环保要求参差不齐,有的地方放得松,有的地方卡得紧,导致部分养殖户 “钻空子”,统一备案后,环保设施、粪污处理等要求会同步明确;产业数据“虚”:之前小散养户没备案,行业存栏、出栏数据不准,影响政策调控(比如去年猪价波动就和数据滞后有关),统一备案后,能精准掌握产业规模,后续稳猪价、保供应更有针对性。简单说:统一备案不是“卡掉小户”,而是先把行业 “摸清底数”,再往规模化、标准化走。

划重点:备案标准的 “3个关键细节”

大家最关心的“年出栏500头”门槛,负责人特意做了细化解释,这3个点一定要记牢:1. “500 头” 算的是啥?不含仔猪!备案统计的是 “年出栏商品猪 + 种猪”,30公斤以下的仔猪不算在内。比如你家一年出栏300头商品猪+200头种猪,合计500头,就符合备案条件;但如果是400头商品猪+100头仔猪,那仔猪不算,就不达标。2. 没达标的场,真的只能 “退场”?有过渡期!负责人明确说 “不搞‘一刀切’清退”:对于年出栏500头以下的散养户,地方政府会引导大家 “抱团发展”—— 比如加入养殖合作社、和大型企业合作搞“代养”,只要合作社或代养主体整体达标,散养户也能纳入规范管理,不是非要退出。3. 备案流程简化了!线上就能办怕备案麻烦?这次新规明确“全国统一备案平台”,养殖户在手机上填信息、传材料(比如养殖场地址、防疫设施照片),当地农业农村部门10个工作日内就能审核,不用跑线下多趟。

调运监管升级:成本会涨吗?

除了备案,调运 “逢车必查、逢猪必检”+“配消毒冷链” 的要求,不少养殖户担心“成本涨太多”,负责人也回应了:1. 为啥非要“指定通道+冷链”?为了“少赔钱”!之前有的车辆没消毒,跨省运输带了非洲猪瘟,不仅车上的猪全扑杀,还连累沿途养殖场。现在“逢车必查”是为了把疫病堵在运输环节,而“冷链”是为了减少生猪在运输中的应激死亡(夏天热死、冬天冻死的情况会少很多),长期看其实是帮养殖户“减少损失”。2. 调运成本会涨,但“区域自给”能补回来负责人提到:短期看,配冷链、走指定通道确实会增加10%-15%的运输成本,但长期会倒逼“区域自给率提升”—— 比如之前南方某省靠北方调运生猪,现在会鼓励本地建规模化场,减少调运依赖,反而能稳定本地猪价,避免“外地猪价涨,本地跟着涨” 的情况。简单说:成本涨是短期的,但区域供应稳了,养殖户的收益会更稳。

不同养殖户该咋应对?给3类人划好“行动指南”

1. 年出栏500头以下的散养户:别慌,先找“组织”联系当地养殖合作社,看看能不能联合起来凑规模(比如5-10户联合,年出栏合计超500头);对接牧原、温氏等大型企业,看看有没有“代养”合作;如果不想扩大规模,也可以转型“特色养殖”(比如生态黑猪、散养土猪),走差异化路线,避开规模竞争。2. 年出栏500-2000头的中小场:赶紧补“短板”对照备案要求,检查防疫设施(比如消毒通道、隔离舍)、环保设施(粪污处理设备),没达标的抓紧升级;登录“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平台”,提前准备材料(营业执照、养殖场平面图、防疫制度),9月1日后第一时间完成备案;关注当地农业农村局的补贴政策,不少地方对中小场升级设施有专项补贴。3. 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大型场:抓住“机遇”利用规模优势,对接本地屠宰场、商超,建立“养殖-屠宰-销售”产业链,减少对调运的依赖;可以带动周边小散养户搞“托管”,帮他们达标,既响应政策,又能扩大自己的供应链。

最后提醒:这3件事现在就要做

查本地细则:登录省农业农村厅官网,看当地有没有额外的备案补贴、转型扶持政策;算自家规模:统计近1年的商品猪、种猪出栏量,明确自己是否达标;问专业人士:如果有疑问,直接打当地农业农村局畜牧科电话(官网能查到),别等9 月1日后手忙脚乱。

这次新规的核心,不是“淘汰谁”,而是让养猪行业从“散、乱、差”走向“稳、准、强”。各位养猪朋友,与其担心焦虑,不如趁着最后几天理清思路,找对方向。

附:《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畜禽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畜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场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一)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二)养殖场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对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拥有两个以上畜禽养殖,应当分别备案。

 畜禽养殖场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规模标准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放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及时补正。

 畜禽养殖场备案后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改变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信息。

 畜禽养殖场不再经营或者不再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及时原备案部门报告,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养殖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注销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填报存栏量、出栏量等信息。

第十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 本办法所称的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

第十 本办法自202591日起施行。

符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规模标准且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备案的畜禽养殖场,不需要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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