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畜牧网 > 生猪
速看!乱扔病死猪最高罚款10万!这项环保新政7月1日起实施!
来源:农业农村部 时间:2022-5-16 9:28:48 浏览:4746次

 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国家高度重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这不仅是阻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有效手段,还是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加快构建处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体系不健全、处理方式不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情况还时有发生,既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隐患,也存在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入食品链条、污染环境等风险。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在系统总结无害化处理成效和经验,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产经营主体、广大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专门制定本《办法》,力求进一步完善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机制,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职能,《办法》适用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的畜禽种类范围,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有: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

  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

  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死胎、木乃伊胎等;

  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重点明确了哪些规定?

  《办法》分为总则、收集、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9条,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办法》提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等三方责任。

  二是进一步加强收集运输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明确了委托处理应当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还要求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

  三是进一步规范无害化处理。《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屠宰、隔离场(厂)内自行处理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术规范。《办法》还鼓励依法依规对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什么处罚规定?

  《办法》的处罚规定主要涵盖四个方面。

  一是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等未按规定贮存、清运、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

  二是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是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没有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什么时候施行?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

  《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认真抓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办法》解读宣传。组织做好《办法》主要条款的细化解读,分级分类对从事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切实提高监督管理、行业指导、依法行政等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办法》的宣传,引导畜牧兽医行业广大从业者知法懂法守法。

  二是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制度。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研究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分级管理制度,务求实用和可操作。

  三是强化全程信息化监管。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快实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相互印证,形成全链条可追溯管理,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效能。

  四是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推动解决《办法》执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相关信息  
代养模式“爆雷”:3013头生猪饿死危机背后的行业隐忧 [2025-6-27]
国家统计局:2025年2月上旬生猪价格环比下跌3.8% [2025-2-17]
越南非瘟疫苗首入印尼,超350万剂已获市场积极回响 [2025-6-27]
6月27日中国外三元猪价格稳中有涨 [2025-6-27]
6月27日中国内三元猪价格稳中有涨 [2025-6-27]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河北畜牧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河北畜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河北畜牧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311-85282353;电子邮箱:trjg123@163.com。

更多>>

信息速递

太行鸡养殖技术培训与经验交…

[详细]
超前点映!《揭秘2025第四届河北8·18…
破局·赋能·焕新—养猪管理技术生态…
别再“漂”啦!永诚育种诚邀您共赴202…
2025第五届新疆牧业展
@所有人 养猪人的光影大赏邀你来PK,…
破困局 启新程——2025第四届河北省8…
【创品牌 拓渠道】关于举办京津冀蛋…
下沉一线解难题 精准指导献良策||河…
【日程发布】共探增效降本新路径!世…
把生产难题“摆出来” 让科技成果“…
种养循环促绿色发展:专家考察“老家…
更多>>

政策发布

农业农村部印发《高致病性禽…

[详细]
农业农村部批准26家单位申报的8种兽…
内蒙古2025年奶牛性控冻精、奶羊冻精…
2025年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控兽药企业6家、…
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控兽药企业6家、…
农业农村部党组召开会议强调 深入学…
2025年石家庄市委一号文件解读:进一…
80种农药进入我国禁限用农药清单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卫生要…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关于动物销售、…
6月1日起,广西23条通道严查生猪调运…
关于我们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河北畜牧网 电子邮件:trjg123@163.com 冀ICP备18009867号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1-1613 电话:0311-8528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