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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畜禽未建立养殖档案,被处罚!
来源:动检中心 时间:2024-11-18 11:35:14 浏览:3985次
  2023年8月30日,延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延长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养殖畜禽未建立养殖档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建立健全养殖档案。2024年4月11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养殖档案,该合作社养殖畜禽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畜禽有哪些?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意义!
  畜禽养殖档案记录了畜禽从入栏到出栏整个生产过程的关键信息,是畜禽养殖场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养殖活动的监控和管理至关重要。
  畜禽养殖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产地检疫出证、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环保检查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定期更新和完善档案,有助于提高养殖场的经营效率和产品质量,同时也能保障食品安全和合法合规经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小贴上:
  畜禽养殖场应重视养殖档案,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未建立养殖档案、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违法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必将依法处理,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并为合规的畜禽养殖场营造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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