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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污”变“金矿”:2025养猪业环保政策红利实战指南
来源:网络 时间:2025-5-8 8:33:29 浏览:3054次

先来看下2025年最新曝出的一些养猪业环保案例。

案例1

2025年4月9日,长汀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长汀县某生猪养殖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存在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长汀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2

2025年4月,福建省德锦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存栏量2100头,母猪190头。环保设施有运行,采用猪-沼-果模式进行处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集水池通往沼气池中途设立一管道,该管道末端利用活动开关进行控制,打开开关可将管道内的沼液排向下方沟渠,沟渠最终流向苦溪,但现场没有发现排放痕迹。负责人承认该管道是由公司设立的,主要用于下雨天收集池满后排放。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罚2.4万元。

案例3

2025年4月,仙游县大济万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该养殖场的南边山顶桉树林内,利用管道自储液池抽取沼液至桉树林内形成漫流。排放的养殖沼液3处,面积约20平方米。养殖场负责人承认此处沼液为合作社通过电机利用管道抽取排放。后续检查时,执法人员又发现养殖沼液边有管道断裂。形成漫流的部分原因是管道断裂导致。

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罚6200元。

案例4

2025年新年伊始,孝感市武某某养殖场涉嫌非法排污。现场,发现该养殖户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至附近水沟,恶臭气味较大,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经调查询问得知,在前期饲养过程中,将700头肉猪出栏后,对栏舍进行了冲洗,冲洗废水全部贮存在蓄粪池内,因前期粪池内的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导致蓄粪池内养殖废水漫溢到周边外环境。因养殖场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异味发酵床)运行能力不能满足养殖场的需求,致使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责令武某某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及时清理外排污染物,并处以罚款1.2万元。

案例5

2025年2月28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海浪镇大生村,宁安市海浪镇兴霖生猪养殖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养殖过程中,使用一条蓝色塑料软管将粪污储存池里的畜禽养殖粪污排放到场区南侧土沟里,该土沟通向南侧道路边土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近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罚款1.1万元。

案例6

2025年4月27日,清远市亿顺禽畜养殖有限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7

2025年1月14日检查发现,怀集县中洲镇某养殖场,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渗漏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该养殖场罚款4万元。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畜牧业环保监管力度持续加码。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畜牧业绿色低碳转型”,两会期间农业农村部更提出“以环保倒逼产业升级”的治理思路。然而,近期曝光的7起典型环保案例显示,私设暗管、设施缺陷、管理疏漏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如何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教训,把握政策导向,已成为养殖从业者的必修课。

环保高压下的行业阵痛:典型案例警示

在福建长汀县某生猪养殖公司案件中,企业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沼液排入外环境,最终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类问题也出现在莆田市德锦农牧公司,其虽未实际排污,但在集水池与沼气池之间私建可操控管道,涉嫌违反排污口管理规定被处罚。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养殖场因基础设施薄弱导致被动违规:湖北孝感武某某养殖场因异味发酵床处理能力不足,导致粪污漫溢;广东怀集县某养殖场因粪污贮存池渗漏污染外环境,单次罚款高达4万元。

这些案例暴露出行业通病:部分从业者仍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侥幸心理。例如宁安市兴霖生猪养殖场两年内两次因粪污直排被罚,却仍未整改;仙游县某合作社因沼液输送管道断裂形成漫流,暴露出日常运维的严重缺失。值得关注的是,即便采用“猪-沼-果”模式的德锦农牧公司,也因设施管理不当触碰法律红线——这警示从业者,环保合规需要贯穿建设、运营、维护全流程。

政策风向:从末端治理到全程管控

2025年政策体系对畜牧业环保提出更高要求。中央一号文件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列入重点工程,两会上多位代表建议将养殖场环保设施纳入农业用地审批前置条件。从立法趋势看,监管重心正发生三大转变:

其一,污染防控从“末端拦截”转向“过程控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新增“粪污产生量与处理能力动态匹配”条款,这意味着类似孝感武某某养殖场“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漫溢”的情况将面临更严格追责。其二,技术标准从“粗放管理”转向“数字赋能”。福建、广东等地已试点安装养殖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2025年中央财政安排12亿元支持智慧牧场的物联网改造。其三,惩处机制从“单一罚款”转向“综合追责”。如长汀案例中既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罚款,又启动《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程序,形成法律威慑闭环。

政策红利与约束并存。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明确,对采用种养循环模式的养殖场给予每头猪50元补贴,但同时也规定:未实现粪污全量收集的猪场不得享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设计,促使从业者将环保投入转化为竞争优势。

生存指南:合规经营的关键突破点

在监管日趋精细化背景下,养殖场需建立系统化环保管理体系,重点把握四个维度:

基础设施是根基。从案例教训看,90%的违规行为与设施缺陷直接相关。福建仙游合作社因管道断裂导致沼液漫流被罚,暴露出日常巡检的缺失。建议养殖场建立“三级防护体系”:粪污贮存池需采用防渗混凝土结构并加装液位报警装置;输送管道应每月进行压力测试;还田管网要设置防倒流阀门。对于存栏2000头以上的猪场,应当配置应急贮存池,防范雨季处理系统超负荷风险。

种养循环要算清经济账。广东清远市亿顺公司因直接排放被重罚5万元的案例表明,粪污资源化利用已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建议中小养殖场与周边种植基地签订粪肥消纳协议,按每亩地3-5吨/年的标准建立消纳台账。对于自建消纳基地的养殖场,可参考“三池两坝”(调节池、厌氧池、好氧池+两级沉淀坝)模式,将沼液COD浓度控制在800mg/L以下,既满足还田标准,又能减少化肥使用量。

法律红线必须严防死守。从暗管偷排到渗漏漫溢,养殖场需建立“四不得”底线:未经审批的排污口不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不得闲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处置,监测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建议每月组织员工学习典型案例,如长汀公司因暗管排污面临行拘的教训,应当成为全员警示教育的必修课。

政策红利要用足用好。2025年中央财政新增畜牧业绿色转型专项资金30亿元,对粪污处理设施改造给予最高50%的补贴。养殖场可重点申报三类项目:沼气发电并网项目、臭气生物过滤系统、数字化监测平台。广东肇庆某养殖场通过安装物联网传感器,实现粪污处理数据实时上传生态环境部门,既满足监管要求,又获得20%的设备购置补贴,这种“合规+降本”的双赢模式值得借鉴。

未来已来:环保合规重构行业格局

当环保成本逐渐内化为行业准入门槛,养殖业的竞争规则正在改写。那些率先完成种养循环改造的猪场,不仅规避了罚款风险,更通过粪肥销售每年增加5-8万元/千头猪的收益。在碳交易市场逐步成熟的背景下,沼气工程产生的CCER指标有望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2025年或是行业分水岭。政策文件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淘汰30%环保不达标产能”,这意味着合规经营不仅关乎法律风险,更决定生存空间。养殖从业者当以案例为镜,加快将环保压力转化为技术革新动力,在产业变革浪潮中把握先机。毕竟,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之间,本就可以架起一座通向高质量发展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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