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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8-12-21 8:57:32 浏览:4677次

       日前,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2月到2019年5月,在全国开展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通知指出,今年8月份以来,我国先后有22个省份发生89起非洲猪瘟疫情,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国务院明确禁止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生猪跨省调运,全国大部分省份生猪只能在省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近期,因生猪产销区价格差,部分地区私屠滥宰有所抬头,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生猪屠宰秩序,加大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风险,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通知要求,以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从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入手,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规范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因私屠滥宰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规范生猪屠宰秩序,生猪规模屠宰厂屠宰生猪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完成一批生猪规模屠宰厂标准化创建。

      要以生猪定点屠宰场周边、私宰专业村(户)、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为重点区域,通过明察暗访、定期与定期检查,彻底捣毁私屠滥宰与注水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力度。对没有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一律按照私屠滥宰予以取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立即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于一证多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以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然屠宰生猪的,依照打击私屠滥宰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要加快屠宰厂标准化创建步伐,并带动规模屠宰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紧盯屠宰生猪入场查验,重点排查是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有无屠宰未经检疫生猪,检疫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规范,生猪标识是否佩戴齐全,是否屠宰加工来自疫区生猪,是否屠宰走私生猪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变的,要严格按规定处理。要重点排查生猪进场通道、卸猪台、待宰圈是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是否清洗消毒等潜在风险点。

       有代宰行为的屠宰厂要与代宰者签订长期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义务关系。屠宰厂不得因实施代宰而对入场生猪把关不严、省略待宰静养环节或缩短时间、忽视肉品品质检验等。屠宰厂要针对每个代宰者建立档案,对代宰者身份信息、代宰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码、牲畜耳标号码等进行详细登记,并留存两年以上。屠宰厂不得允许代宰者进入屠宰车间,甚至直接从事屠宰等工作。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采购的猪肉等生猪产品应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并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加工、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强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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